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稿

2024-07-05 00:03:52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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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培训稿

 

一、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根据《XX县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制定办法》),XX县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委和园区党工委、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各镇乡党委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特征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特征是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一)普遍适用性。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绝大多数党员和党组织普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中共XX县委关于制定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反复适用性。在一段时间内(一年以上)持续有效,可以反复适用。

如:《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20XXXX县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20XX—20XX年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20XX—20XX年可以一直反复适用,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20XX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文件对20XX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只在20XX年适用,不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功能,能就某些事项对某些主体提出要求。

如:《中共XX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党的群团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四)外部性。管理外部事务,而非管理自身人财物或进行内部工作安排的文件。

如:《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就县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出具体要求,是管理外部事务,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办工作差错台账制度〉的通知》,就县委办内部工作提出要求,属于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不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从狭义上讲,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审核、签批、发文等环节。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评估、解释、修订等工作。

(一)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

格式、逻辑和用语符合规范。首先,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应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XX县党的机关公文工作制度的要求。其次,党内规范性文件要逻辑严密,经得起推敲。语言要严谨,规范要严密,谋篇布局要依照逻辑要求展开。最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要准确、规范、简练。准确是要求用语精准、妥贴,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规范是要求用于表述同一事物的术语应当名称统一、前后一致,数字和时间用语应当统一规范;简练是要求语言平实紧凑,力争用最精练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涵,用词造句简洁凝练,不用冗词废语。

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党组织、深入党员,注意了解实践中的探索与创新,注意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开展调查研究要成立精干力量组成的调研小组,制定调研方案,收集相关资料;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实地调研、访谈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相关事实和问题;要对调研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和提炼。必要时,调查研究可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注意与我县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衔接。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除应当遵循党内法规,还应当与我县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衔接,确保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概念、术语、表述、原则、规则等协调一致。与我县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衔接,重点要做好起草前期准备工作,特别要全面掌握我县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我县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我县现行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充分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和单位在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如果发现草案中规定的原则规则、制度安排、政策措施和机构、人员、经费、项目等保障条件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上报上级领导同志审核,若上级领导同志意见不一致,应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论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起草单位法规(法制)工作机构和办公室审核、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充分征求职能部门意见。

在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凡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征求其意见。其中,涉及全县党员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条件允许时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进行。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做出书面反馈意见。书面反馈意见应当包括是否与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说明。对创新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沟通情况需在制定说明中专门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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