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工作规则

2024-03-20 00:03:52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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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工作规则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工作规则》《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县委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紧紧围绕“加快建设XX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和幸福美丽XX”总目标,牢牢把握“四化联动、三产融合、创新驱动、加快发展”主路径,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治理体系、民生福祉体系”,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大会战、产业发展大会战、城乡提升大会战”,强力夯实“五个一抓党建”的组织保障,矢志创新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为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XX贡献XX力量。

(二)县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市委精神与XX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建设XX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和幸福美丽XX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组织和成员

1.县委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县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2.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县政府领导班子,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主要负责人,镇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县委任期内,县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XX、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县委按程序免去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市委备案。

3.县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市委决定,县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县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报市委审批。

三、工作职责

(一)县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1.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3.加强对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5.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6.加强对全市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发展。

7.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二)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4.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委全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7.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8.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3.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确有必要时可以任免镇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6.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县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县长职务的县委副书记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县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县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并协助处理县委日常事务,同时根据需要负责、协调或者联系有关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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