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2024-03-20 00:03:52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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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  (州)、县(市、区)党委(简称市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省委有关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党委在本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XX总体布局,对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市县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和省委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地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  市县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本地各项事业发展。

(七)动员、组织本地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市县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县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市县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市县党委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七条  市县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决定。市县党委常委会委员职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市县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市县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的工作。市县党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市县党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确有必要时市(州)党委可以任免县(市、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区)党委可以任免乡镇党委委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市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贫困地区市县党委应当落实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主抓脱贫攻坚工作,民族地区市县党委应当落实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主抓维稳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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