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

2024-01-24 00:03:52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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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提高基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初核、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问责的对象

 

第一条  本制度问责对象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人员,各初核组、调查组组成人员,案件审理人员。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二条 在开展各类信访初核、调查、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规定时限领取、办理各类批示件、交办件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立案、结案,又未履行相关延期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立案,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四)对上级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查办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完结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结案,未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或不按要求开展片区集中审理的;

(六)不认真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敷衍了事,致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出现,或因主观原因,对案件查不清、查不实,而经上级有关机关查实的;

(七)不遵守办案纪律,导致资料遗失、跑风漏气等失密泄密情况发生的;

(八)不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汇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及上报相关材料的;

(九)阻挠、干涉各类信访件、批示件、交办件的正常查办工作的;

(十)违反安全文明办案相关规定的;

(十一)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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