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 约谈主体
(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方式
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种类
(一)常规约谈。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重点约谈。即针对重要职能部门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约谈,要求约谈对象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的制度和措施。
(三)警示约谈。即针对一定时期内,个别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应及时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四)诫勉约谈。即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发现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推进不力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应及时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五)任前廉政约谈。即对拟新任、提拔、交流对象到任前进行廉政谈话,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醒其务必严守纪律规定,履行“两个责任”,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任职对象作出廉洁自律承诺。
(六)集体廉政谈话。即分部门、镇乡对全县各县级部门、各镇乡的机关干部职工、村(居)两委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覆盖的集体廉政谈话,强化廉政教育。
第七条 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4.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监察业务考核和相关社会评价排名在后三位的。
6.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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