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包括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第五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生。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三年或者五年进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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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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