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

2022-03-29 23:08:5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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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部署和XX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件发生,确保社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和广大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和目标,只有安全才有发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防消结合,以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加强应急处理和组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工作;

(三)坚持责任明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出资人对资产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坚持对租用和使用的资产安全生产负责;

(四)坚持增强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加大安全常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能力。

(五)坚持领导督办、专家指导、单位自查排查安全隐患相结合的原则。

(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更新安全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供销合作社及受供销社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社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精神,转发传达总社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并提出有关要求。

(二)指导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发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文件。

(四)督导省社机关服务中心、省供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综合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下各级供销社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上级供销社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履行对属地供销社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指导下级社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开展直属单位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履行分管责任,社有企事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层承担主体责任,有关工作机构及业务负责人负具体职责。各层级应设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人员,实行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供销社要定期举行安全生产会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开展。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应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逐级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赴现场靠前指挥,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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