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2022-03-23 21:48:2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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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区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用好新发展机遇,为奋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XX而奋斗。

第四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中央“三农”工作大局和自治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XX”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努力开创全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含乡镇、村供销社),县级、市级、自治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自治区供销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职责。组织、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是自治区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自治区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研究制订全区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治社、全面从严治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作为成员社的市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提出意见,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村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全区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院校,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自治区供销社所属及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二)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对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自治区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区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社,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自治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自治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自治区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自治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自治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自治区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自治区供销社决议;

(三)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自治区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自治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自治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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