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第2309号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结合区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区社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区社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外包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需要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列入区社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区社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等。
第八条 区社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中介选择
第九条 根据外包业务的要求,通过政府招投标购买审计服务中介机构资质,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如果达到政府公开招标额,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条 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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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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