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规,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市社设立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分管内审机构的领导担任组长,监事会办公室、财会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相关人员构成。在市社党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社实际,指导市社审计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市社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市社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内设机构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社指导、监督下级社审计工作,有权对下级社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制度是市社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社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市社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对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市社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市社党组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办理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文件、制度,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对市社机关和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市社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市社全资、控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受人事处委托,对市社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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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供销合作社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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