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考评办法+评分细则+调查问卷

2020-10-02 19:08:14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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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障省、市、县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深入实施,切实推进全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工作滞后,不能完成全域无垃圾治理主要任务的;

(二)在全县组织的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督查中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

(三)在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中导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四)不配合上级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督查检查,或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经两次督查指出问题后仍然不能整改的;

(五)全域无垃圾治理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不力,不主动作为的;

(六)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域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任务完成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八)承担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区域具体任务的部门单位,未完成整治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领导批示、督查反馈、群众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垃圾治理问题,不予理睬或整改不力的;

(十)对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不能发挥效用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会议和大扫除、大整治等有关专项活动的;

(十二)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对上述情形进行问责,由相关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失职失责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及其直接管辖的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其领导班子在职权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上述问责情形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

(一)责令整改。对督查检查指出问题整改落实进度缓慢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二)约谈。对工作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得力,效果不理想的,对其进行专项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三)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五)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六)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其他问责方式。

第八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其责任,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问责建议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和主管领导关于督查、督办的批示意见提出,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职权提出,也可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xxx县全域无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县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全县垃圾清理治理全覆盖、无缝隙、无盲点,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无污水、无异味,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小康xxx。根据《xxx县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7—2020)》,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的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由xxx县创建全域无垃圾联席会议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评组成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从各乡镇和县直其他单位抽调考评组成员,实行交叉互评。

第四条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网格化管理、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分类处置、环卫基础设施、专项督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信息报送等。

第五条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的方式主要包括明查、暗访、督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第六条 每次考评按照不同的考评方式,分乡镇、县直单位、驻县单位分别进行评分排序,建立考评工作数据台账,考评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乡镇、县直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明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对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其中对乡镇检查时,随机检查5个村,可由受检乡镇自行确定2个村(社区),其他村由考评组随机抽取。

第八条 暗访。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随机进行,重点检查陈年垃圾清运、清扫保洁质量、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垃圾日常收集清运等情况。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现场予以监督。

第九条 督查。一般每月对各乡镇全域无垃圾治理情况组织督查1次,对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督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以随机进行督查。

第十条 问卷调查。结合明查、暗访,在每个村(社区)、部门、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群众、职工,开展问卷调查、随机访谈。

第十一条 通报。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建立问题清单,对典型案例或突出问题,运用书面方式进行交办,限期整改落实,逾期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二条 问责。对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环境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奖励。对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年终排名前3名的乡镇、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考评工作采用百分制计算。平时考核总分=明查考评分数×40%+暗访考评分数×40%+问卷调查×20%+加减分;年度总分=全年总分/12。加减分项计分方式为:有创新举措的加2分,省、市领导对工作有肯定性批示的加2分,县领导对工作有肯定性批示的加1分,有工作经验在全县得到推广的加2分,在全县督查排名前3名的各加2分,排名在后3名的各减2分。

第十五条 考评组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认真细致地组织督查检查,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考评组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作风建设的相应要求,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证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xxx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明查评分细则(乡镇)

2.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暗访评分细则

3.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评分细则(县直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

4.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评调查问卷

附件1

全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核明查评分细则(乡镇)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及要求

计分方法

分值(100分)

1

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情况

以乡(镇)党委、政府名义出台全域无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文件。

查阅相关文件。

无文件扣3分。

14

召开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会议。

查阅会议方案、会议图片资料、宣传报道等。

会议方案、会议图片、宣传报道,缺一项扣3分,最多扣9分,未召开会议的不得分。

成立全域无垃圾治理领导机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查阅文件资料,调取工作台账。

建立台账,责任明确,计2分。

2

专项

督查

治理

各乡镇对各村(社区)每月督查一次。

查阅督查记录、进行问卷调查

全年督查次数达不到,扣10分,问卷调查满意度比例低于80%5分。

15

3

长效

机制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所辖村(社区)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考评排名。

查阅评分细则、问卷调查表、考评记录、检查督查次数等资料。

评分细则、问卷调查表、考评记录、检查督查次数缺一项扣4分,未按期进行考核检查不得分。

16

4

垃圾

收集

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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