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的监督,规范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促进科级干部廉洁自律,根据要求和有关纪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指能够反映局机关科级干部任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以及对其实施廉政监督管理情况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廉政档案是局党办向党委反映科级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条 建立廉政档案应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实行一人一档、集中保存、专人负责。
第四条 局党办负责建立和管理局机关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局人事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级干部党风廉政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信访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登记表;
(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四)谈心谈话记录;
(五)其他能够反映干部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局机关科级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廉政档案资料纸质版上交局党办。
第七条 廉政档案每人一卷,卷内文件目录包括归档编号、归档内容、归档人、材料页码、备注等项目。卷内文件目录及汇总登记表由归档人登记填写。
第八条 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定期整理。每年6月1日前进行一次集中归档整理。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规范。需调阅、查询廉政档案材料时,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填写×××××局科级干部廉政档案调阅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查阅廉政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第十条 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局人事科应将科级干部调配和任免情况及时告知局党办。调出局机关的,局党办负责将其廉政档案转递调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转递廉政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件转递或专人送达,不准邮递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其廉政档案由局党办继续保管3年,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损毁、丢弃或擅自销毁应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内容的;
(三)抽取、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四)拒不提供应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故意妨碍归档的;
(五)不如实填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党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党风廉政基本信息登记表
2.信访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登记表
3.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4.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5.谈心谈话记录
6.干部廉政档案调阅申请表
附件1
干部党风廉政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表由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单位:
职务:
姓名:
姓名
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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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政治
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婚姻
状况
任现职
时间
手机
号码
办公
电话
家庭
电话
家庭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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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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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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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配偶、
子女
的
房产
情况
产权人
与本人关系
房产
来源
建筑
面积
(平米)
购房
价格
(万元)
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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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赠与
□其他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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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
□其他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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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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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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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全年)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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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元/全年)
写作(元/全年)
书画(元/全年)
审稿(元/全年)
其他(元/全年)
合计(元/全年)
本人持有出国(境)证、照情况
证件名称
持证人
签发地
有效期限
证件编号
本
人
、
配
偶
因
私
出
国
(境)
情
况
关系
往返时间
往返
地点
经费
来源
审批
渠道
出国(境)
事由
起: 年 月 日
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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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局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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