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州)、县(市、区)党委(简称市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省委有关部署,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县党委在本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XX总体布局,对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三条市县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