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根据《XX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