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听取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当季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季度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人、完成时限。
第二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应在参加例会时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条 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对到时限未调结的纠纷要在例会上通报。
第二章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第四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工作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由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五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后勤保障工作需要办公室给予支持的,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按审批流程给予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第六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在开展职能范围内工作中产生的纠纷,由单位调解解决。不能解决的,属于政策问题、流程问题,请示市局研究解决。
第七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各单位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掌握情况,检查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工作是否规范,做到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 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应定期对本单位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第三章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第九条 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作为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本单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十条 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分流至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对未调结的纠纷,要制订调处方案予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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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印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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