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024-07-29 00:03:52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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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XX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XX省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XX年度XX省州管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XX年度XX州州管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XX年度XX市市属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做好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的重要指示及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州委七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市委一届六次全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推动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强风险防控、坚持安全绿色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据市考核委统筹部署和市考核办具体安排,市政府办全面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年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年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对象

20XX年度纳入市国企考核的国有企业为:由XX市财政作为出资人成立的所有独资、控股国有企业。

四、考核内容与奖惩

(一)考核内容

1.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和任期

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待考核期终了时统一考核。

2.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成本控制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二)计分方式

年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由经营绩效指标(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管理绩效指标与加减分三项组成。

基本指标包含:净利润、成本费用利润率。

分类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劳动生产总值、劳动生产率、经济增加值、融资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额等指标。

管理绩效指标包含:企业基础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安全环保、遵纪守法、重大事项报告等。

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得分=经营绩效指标得分(70分)+管理绩效指标得分(30分)+加减分。

经营绩效指标得分=基本指标得分(20分)+分类指标得分(50分)。

基本指标完成率得分按照分段计算得分×20%后得分:完成率为100%时,计100 分;完成率在100%-110%100%-90%之间(含110%90%),每增加或减少 1 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 1.5 分;完成率在110%-130%90%-70%之间(含 130%70%),每增加或减少 1 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 1 分;完成率在130%-150%70%-50%之间(含 150%50%),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 0.5 分;完成率在 150%以上或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 1 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减少0.1分。

分类指标由主管部门年初下达任务数,按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加权平均得分。

(三)奖惩

1.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加10分,通报批评的扣10分;受到州委、州政府表彰奖励的加5分,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书面通报批评(有正式文号)的,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等次建议不得评为“好”等次。

2.年度单项工作特别突出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加分总分为5分,叠加后超出5分的按5分计算。

1)企业当年净利润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5分;亏损企业不得加分,亏损企业在扭亏为盈当年以净利润实际完成值计算加分。

2)企业获得国家(省)奖项的,加2至5分。

①获国家一等奖的加5分;

②获国家二等奖的加3.5分;

③获省级一等奖的加2.5分。

3)获中国名牌产品的加1.5分。

4)企业实现主板上市的加5分,非主板上市的加2.5分。

3.企业净利润增长率未超过当年度居民消费指数增长率(CPI)的,按比例扣减年度绩效考核分数。

4.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下,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政府办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调整企业负责人的建议。

五、考核程序方法

(一)确定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办根据考核对象的功能定位、职能职责、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制定可量化、可比较、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并进行备案。

(二)季度监测。对考核对象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落地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监测结果按季度报市政府办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市考核办。

(三)半年评估。720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指标、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落地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将考核对象自查情况形成半年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办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按程序报市考核办。

(四)年终考核。根据市考核办工作安排,启动市属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各项工作,召开市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会议,安排部署考核工作,市政府办考核办运用相应的指标数据进行考核;形成市属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得分及考核等次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同意,按程序报市考核办。

六、等次建议及结果运用

(一)等次建议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得分高低,设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政治素质考核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均需达到“好”等次,方可建议评为“好”等次,且建议评为“好”等次比例不超过所有参加考核对象数量的30%;建议评为“较好”以上等次得分需在80分以上(含80分);得分在70—80分的(不含80分),建议评为“一般”等次;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含70分),建议评为“差”等次。年度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评为“差”等次。市政府办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提出初步等次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审。

(二)结果运用

市属国有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结果,送市考核办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办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等次运用到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终绩效考核中。评定为“第一”等次的,年终绩效增加10%;评定为“第二”等次的,年终绩效不变;评定为“第三”等次的,年终绩效10%;评定为“第四”等次的,年终绩效减少20%

七、其他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责分工如下:

市政府办: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年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纳入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未纳入市政府办考核的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考核,考核工作可参照本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核方案,另行制定考核方案的,方案报市政府办审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办及市考核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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