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编制纪律要求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五种常见的机构编制工作禁止性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这是在总结多年来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为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提供了依据。
一、严禁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所列情形是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现,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任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应坚决查处。
二、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所列情形是机构设置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主要指超越职权、未按规定程序、自作主张设立、撤销、合并机构的问题;二是擅自变更机构名称;三是擅自变更机构规格;四是擅自变更机构性质、职责权限;五是擅自改变机构经费形式;六是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七是变相增设机构,如一些地区和部门新设立的机构,名义上是挂牌、挂靠、设在、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际上却配备了独立的领导班子,有独立的决策权。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职能变化和业务范围调整等因素,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构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变更也要履行相应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各类超出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行为,都属于逃避审批和管理的违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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