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2024-04-23 00:03:52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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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升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本社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或者决定,在社区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社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撤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可以设副书记1名。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其中副书记1名、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副书记12名、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1名。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选举前,应当按照县级联审机制对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书记候选人还应当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进行考察,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召开部务会会议研究确定。选出的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选举结果,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可以指派书记、副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日常调整和撤换时,拟任人选应当按照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负责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是社区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监督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下辖党组织抓好贯彻执行。

(二)听取和审查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六)研究讨论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是社区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决议、决定,向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并对提请党员大会审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处理社区党组织日常事务,对社区党组织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四)积极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治理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社区治理的领导,组织、发动社区各类组织和党员、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

(六)组织、宣传、凝聚群众,整合各方资源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告工作。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社区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工作部署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为前提。

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社区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员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有议题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各类组织健全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并与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相衔接,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事务议事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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