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4-04-23 00:03:52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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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村级建制调整改革,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干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X市推进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XX县推进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对在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中规范干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部署,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村(社区)干部队伍,为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上”的机制,有效拓宽干部“下”的渠道,整体实现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全面优化村(社区)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坚持民主公开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扩大基层民主,做到公开公正,充分保证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法按章规范操作,做到执行程序不变通,规定步骤不减少。

二、主要工作

(一)合理设置干部职数。

1.村干部职数。合并村常职干部一般设4职,可根据人口数量、辖区面积、工作任务、合并村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7职。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全面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户籍人口3000人以下的村设4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文书(会计)1名;户籍人口3000至4000人的村设4至5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文书(会计)1名,其他1名;户籍人口4000至5000人的村设5至6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至2名,文书(会计)1名,其他1名;户籍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设6至7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至2名,副主任1至2名,文书(会计)1名,其他1至2名。

探索实行村(社区)常职干部职数备案管理办法,乡镇可根据阶段性重点任务、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职数,但不得突破本乡镇村常职干部总职数。其他常职干部职务可以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群团专干;可探索以乡镇为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制村联合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村文书(会计)。

2.社区干部职数。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社区大小、人口数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统筹确定社区“两委”常职干部职数。一般城镇社区可设置社区常职干部职数5至7名,场镇社区可设置社区常职干部职数3至5名。

城镇社区(XX镇、XX镇所辖社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下的设5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其他2名;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设6至7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至2名,副主任1至2名,其他1至2名。场镇社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的设3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常住人口2000至4000人的设3至4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其他1名;常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设4至5职,其中党组织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1名,其他1至2名。其他常职干部职务可以是群团专干、公共服务专干。

(二)严把任职资格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周岁(XX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学历不低于高中,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应当注重从优秀返乡农民工、农村致富带头人、返乡大学生、退役军人、优秀网格管理员、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党员等人员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按照领导班子年轻化、专业化要求,参照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条件择优选配。对村(社区)原“两委”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可适度放宽年龄及学历条件,但年龄不得超过59周岁(XX6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学历不得低于初中。放宽条件的村(社区)常职干部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不能确定为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十类情况。

(1)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曾因违反政治纪律受过纪律处分或因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受到处理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委监委、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2)因拒不执行、拒不服从党组织决定,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应急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不服从党组织工作安排、造谣传谣、隐瞒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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