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干部安置配套政策

2024-03-27 00:03:52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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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干部安置配套政策

 

一、优化乡镇职能配置

强化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分发挥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功能,推动乡镇党委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强化乡镇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基本职能,把乡镇工作重心聚焦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振兴环境、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上来,推动乡镇职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依法赋予乡镇政府,逐步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一支队伍管执法”,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县级职能部门向乡镇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需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并按程序报批,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承担。

二、优化乡镇机构设置

(一)综合设置党政机构。乡镇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7,乡镇人口达到6万及以上的可增加1,达到10万及以上的可增加2,(市、区)政府驻地镇、经济发达镇、“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一般不超过9,规模较小、行政编制数相对偏少的乡镇要更加精简,挂牌机构数原则上不超过党政综合办事机构数。按照“强党建、强执法、强服务”的总体考虑,乡镇统一设置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统筹指导;统一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基层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采取合署办公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统一设置社会事务机构,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服务。乡镇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必须在限额内设置,并保持县(市、区)范围内相对统一。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机构职能,实行扁平化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乡镇对口设立机构。

(二)优化设置直属事业机构。乡镇直属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一般不超过4,(市、区)政府驻地镇、经济发达镇、“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不超过5个。规模较小、事业编制数偏少的乡镇要更加精简。乡镇统一设置便民服务中心,牵头承担乡镇便民服务等工作。外出务工人员5000人以上的乡镇,统一设置农民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民工输出、培训、维权、回引及返乡创业服务等工作。在乡镇直属事业机构中引入激励机制,结合工作任务和实际表现,择优选择1个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按副科级配备。

(三)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保障乡镇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和司法所力量,全力满足基层法治需求。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可在乡镇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级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下放乡镇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机构名称。建立健全纳入乡镇统一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纳入乡镇考核范围,主要负责同志的任免要听取所在乡镇党委意见。

三、合理调配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优化配置乡镇编制。省、市()、县(市、区)不精简收回乡镇编制,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乡镇行政编制、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派驻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编制、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五个不减少”。具体编制数量由县(市、区)在总量内根据乡镇职能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核定。乡镇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行政编制数一般不得低于2名。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和事业编制,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调乡镇编制,允许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在乡镇之间统筹使用好编制合并乡镇富余的编制不能简单叠加,主要用于加强县(市、区)政府驻地镇、经济发达镇、“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和编制特别紧缺的乡镇。对涉及职责调整、权限下放的,要按“编随事走”原则,同步下沉编制。大力推进“岗编适度分离”机制,推动干部、人才下沉,做到干部在基层历练成长、干部从基层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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