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2024-03-20 00:03:52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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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XX总体布局,对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乡镇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精神与本乡镇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镇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  乡镇党委领导本乡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乡镇党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基层治理、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以及承担中心工作、担负重要职能的人大主席、党员副乡镇长组成。

第六条  乡镇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

乡镇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乡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市、区)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要求,理顺乡镇与县(市、区)直部门关系,依法赋予乡镇履行职责必要的经济项目发展自主权、委托执法权、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市、区)直部门的职责不得转嫁到乡镇,需要乡镇配合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依法赋予相应办事权限。县(市、区)直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站所的干部,日常管理原则上以乡镇为主;派驻乡镇站所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先征求乡镇党委意见。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建立村依法自治事项和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实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

第八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抓党的建设、便民服务、产业引导、综合治理等工作机构;加大乡镇党政工作机构和站所整合力度,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和整体服务功能。健全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推行为民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乡镇党代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乡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乡镇党委,选举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本乡镇出席上一级党代会的代表。

有条件的乡镇可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从换届的乡镇党代会闭会后,到下次换届的乡镇党代会召开前,每年按时召开一次党代会。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召开,会期不少于1天。乡镇党代会年会一般由乡镇党委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内容是: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并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听取代表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补选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乡镇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条  乡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其他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书记外出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和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

不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委员主要协助分管党建的党委副书记,专职抓基层党建工作。乡镇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乡镇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与乡镇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乡镇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代表权利与职责是:

(一)带头贯彻党的决议决定。代表要带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执行上级党委和本乡镇党代会及乡镇党委的决议、决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反映党员群众诉求。代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提出提案、提议或意见建议。

(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完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三联”制度,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制度,每位党代表都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开展民主监督。代表可就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向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询问、质询。健全落实党代表旁听乡镇党委会议制度,乡镇党委要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县(市、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县(市、区)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抓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乡镇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强化乡镇党委抓村的直接责任,健全落实分片包村、入户走访、在村服务制度,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要走遍所有村组和贫困户,乡镇领导干部每年要走遍联系村所有农户,推进乡镇干部岗位在村、服务到户。

乡镇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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