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基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作办案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安全文明办案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办案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成立协作办案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协作办案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重要案件的查办;办案人员回避对象的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件研讨剖析,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协作办案情况等。
县纪委监委联片领导及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协作区内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所需办案资源按程序和权限统一调配。
第四条 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利于工作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各部门设立6个办案协作区。
第五条 县级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适时参与协作办案;对涉及县级部门信访案件,需要抽调人员予以协助的,由县纪委监委在办案人员库内调配。
第六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年定期上报本单位纪检干部信息,由县纪委干部室建立办案人员库、陪护人员库,并定期对两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协作办案受理范围、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般性案件线索、信访件由基层纪检组织自行办理。下列案件可实施协作办理:
(一)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基层纪检组织申请上级支援的案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八条 基层纪检组织向县纪委监委申请协作办案的,应书面报送《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至联片纪检监察室,并按程序审批。
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要予以协作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填写《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对需协作办理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根据案情需要,从办案人员库中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填写《协作办案抽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根据案情需要,后期需增加办案人员的,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办案人员经审批确定后,由县纪委干部室将《抽调函》发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其工作。抽调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协作办案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上由案源单位纪委书记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长负责全案的统筹协调,并对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如发生回避情形,或案情重大、比较复杂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调查组组长。
第四章 协作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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