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环境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2023-12-11 00:03:52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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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环境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的经验逻辑与进路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的代步工具,俨然已成为社会大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车辆具有社会性,该特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损失虽具有可诉性,但有关机动车碰撞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各法院却聚讼不已。

一、难题索引:车辆贬值损失争论的提出及裁判现状

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的A车与B车、C车发生连环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A车负事故全责,B车和C车无责任,三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B车修理费17500元,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2) 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案。](2);二审法院认为,B车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车辆贬值司法鉴定书说明:车辆在修复过程中,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均已发生改变,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的诉请[(3)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案。](3)。

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的D车与E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D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E车含修理费的各项损失84807元、车辆贬值费12000元[(4) 参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4883号案。](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 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173号案。](5)。

案例三:浙江省温州市的F车与G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F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G车11758元修理费,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的诉请[(6)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6832号。](6);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自备车,《道交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据此维持原判”[(7)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837号。](7)。

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与车辆碰撞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若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实际发生,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才能衡平损失与赔偿之间的博弈?

为进一步说明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同案不同判之虞,笔者收集了多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纠纷的84个案列(案例列表附后),时间跨度从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8) 选取样本均为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的案例。](8),其中一审案例53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24件,不支持的29件;二审案件31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14件,不支持的17件,通过PASS量表分析如下:

上述案例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肯定和反对态度的各占一半,但细察之,诉讼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中,车辆多为价值较高或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同时,笔者所在地方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故而在该类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很少提起车辆贬值损失诉请。针对这一现象,以本地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笔者采访了12名律师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模式,总结起来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提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律师会通过向当事人解释法条和本地案例,协调当事人放弃该项诉请或者给当事人做好心理建设,该项主张得到支持的机率为零;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车辆贬值主张的,则根本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出该项权利请求。

关于车辆贬值是否应当赔偿,《道交法司法解释》“征求稿”第六条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9) 法律图书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2012年最终颁布的《道交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上仅对车辆施救费用、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而对车辆贬值费用进行了回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赔偿,但遇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适当赔偿。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与否以及如何赔偿,均没有直接、明确、统一的司法尺度。正由于此,频致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虽然其中的差异性机理应考虑各地法院对社会效果和个案衡平的视角差异,但主要机理在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原则理解的尺度不同。透过司法中存在的分歧,我们可提取到的难点,既有司法理念、法律条文适用之“难”,也有公众利益、价值衡平弃取之“难”。因此,对于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破与立,关键在于将其还原至具体社会背景中去观察和考量,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分析工具,阐释难题成因,以纯粹、务实、理性的态度寻求解题路径。

二、诱因解析:车辆贬值存在的逻辑悖论与根源解析

在探讨车辆贬值的支持与否前,首先应厘清车辆贬值损失的构架组成。涉及车辆的贬值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技术性贬值,指“车辆遭受毁损时,虽加以修复,但在技术上仍遗留有客观上可识别的瑕疵”[(10) 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2016年版,第177页。](10)所致贬值,如汽车颜色不协调,使用的零部件非原装或者与原先不配套等;第二类为交易性贬值,“车辆完全修复,仍有心理因素导致其交易价值减少,如一般人不愿意购买出过事故的车辆,此为交易性贬值”[(11) 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2016年版,第177页。](11);第三类为附随性贬值,“事故车辆保质保修期限的缩短、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免费维修的丧失、保险费用增加等附随性权利受损所致的贬值损失”[(12) 耿娟:《财产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以车辆、房地产贬值损失的赔偿为例》,南开大学2014年硕士专业学位论文。](12)。故而,车辆发生毁损后,存在技术性贬值、交易性贬值和附随性贬值三类隐性损失。但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认可与否仍莫衷一是。

(一)支持意见:实际发生且属于直接财产损失

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理由大体相同,主要有以下五点意见:

1.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主张于法有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交易价格低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同等车辆,这中间的价格差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的实际数额,且《侵权责任法》第 19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单行本》,法律出版社第2016年版,第6页。](13)。故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于法有据。

2.价值减损客观存在且具备量化条件。车辆贬值损失自车辆发生碰撞当下就已经客观存在,而非车主主观心理判断或预期利益损失,不应仅以交易的方式来彰显。因为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机构完全具有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的能力,并形成了以各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为主导,社会鉴定评估机构为辅助的规范和科学的鉴定评估模式。

3.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过错原则是民法正义观的重要体现,车辆遭受毁损时,无过错的受害人不应为过错方的行为承受车辆价值减损和使用中的不便;全面赔偿原则是民法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平功能,通过修复仍不足以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价值与功能时,则应该通过贬值损失赔偿进行补救,这才是公平的。

4.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责令侵权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让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可填平或补偿无过错车主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惩罚违法行为,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5.外国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原则上修理后的汽车贬值可获赔偿,但若汽车已被合格地修理,法官是否接受贬值诉请让人怀疑”[(14) [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14)。美国“以前的判例不承认赔偿车辆贬值,但晚期的案例倾向于赞同” [(15) [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2页。](15)。德国前期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被损毁之物交易时真的存在减值才支持,但这种立场不久即被抛弃,司法实务认可了这种损失应当即时赔偿的观点”[(16)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470页。](16)。此外,还有法国、奥地利、希腊等国司法实践中均支持赔偿车辆贬值。

(二)否定意见:难以评估且无明确法律依据

不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观点,主要有五种意见: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下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决依据大都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但其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赔偿条款,而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持不同的判决标准和尺度的首要原因也源自于此。

2.车辆贬值数额难以确定。目前,虽有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师执业,但能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评估任务的鉴定机构可选择面太窄,如XX市作为XX省第二大市,仅两家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的能力。若当事人提出车辆鉴定申请,将面临选择范围小,进而在鉴定数据中掺杂主观随意性因素的机率增加,可能误导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3.属于间接损失且车辆维修或已溢价。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因果链条上,处于末端,属于预期利益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且车辆修理后已恢复了其使用功能,不仅不存在贬值,还可能因为更换性能更好的配件造成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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