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注重统筹谋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协同贯通原则,把握财会监督的政治属性,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2025年,全面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治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显著提高、职能作用更加突显。
二、健全监督体系,压实各方责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会议等研究部署财会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审议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等,加强督促和指导,统筹推进财会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要树立“大财政”理念,推动构建“大监督”格局,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建立财政内部协同工作机制和外部推动落实机制,督促指导财会监督主体依法履职。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运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方式,加强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评估等监督。
(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主管、监管部门要完善依责监督的具体措施,整合部门监督资源,强化部门监督力量,依责加强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活动、财务活动、会计行为等方面指导和监督。
(四)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通过党组(党委、党支部)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等形式适时研究解决有关财会监督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关键业务、重要岗位风险防范,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强化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每年开展内部检查不少于1次。
(五)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质量优先、风险管控,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持续提升内部一体化管理水平,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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