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结合实际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分类分层的,也是环环相扣的,要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精准把握好适用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特别是不犯大错误;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又要避免“一棍子打死”,注重教育感化转化。在具体工作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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