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

2023-09-27 00:03:52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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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政法单位依法接受、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问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衔接,推动两种监督有机贯通,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合力,实现“1+1>2”监督实效,促进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

第三条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衔接,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监督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依法办事,人大的各类监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政法委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依法办事、依规办事,推进党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坚持以人为本,司法监督要围绕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人民反映最强烈、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群众作用,把监督与支持落到实处,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四条  建立两项监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政法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和县委政法委政治部、执法监督科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联合监督对象:县各政法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司法理念情况,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履行相关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等群众满意度情况。

(四)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包括落实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上级转办、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等情况。

(五)纪律作风文明司法情况,执行各项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执法办案是否存在不公不廉问题,有无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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