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08-10 00:03:52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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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平安山西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平安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  每年的十二月第二周为本省平安建设宣传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引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三)组织协调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

(五)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开展平安建设督导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工作;

(七)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完善内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政治安全,参与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非法宗教和各类邪教组织活动,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教育转化;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法治意识;

(三)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开展内部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不良行为青少年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七)参加所在地平安建设,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

(八)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各类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推动平安建设基础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第三章  维护政治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政治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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