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XX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XX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XX区法规的决定》等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于XX区的上海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构定位
XX区支持XX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仓单登记中心”),发挥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作用,为大宗商品仓单提供集中登记、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仓单登记中心的相关活动,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安全可控、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商务委、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仓单登记中心运营活动的相关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构运营条件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辐射全国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平台;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机构运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机构运营规则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制定本中心仓单登记、查询等活动运营规则,明确仓单登记流程、业务规则、信誉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商业秘密保护、股东利益回避等内容。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在运营规则制定或者修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商务委、区金融局。
第八条 仓单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信息系统,汇集全国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信息,推进区域间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第九条 机构服务内容
仓单登记中心提供下列服务:
(一)仓单注册、流转、更正、注销等登记服务;
(二)仓单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与仓单登记相关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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