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公司版)

2023-06-19 00:03:52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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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公司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决策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党委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根据职责、权限按照程序参与决策活动,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科学高效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与公司实际相结合,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流程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注重民主决策与提高意见质量相结合,注重民主决策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确保决策科学高效。

第三章 决策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党委、总经理部是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九条 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董事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决策;党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进行决策;总经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条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根据事项内容按程序及时向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范围界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和总经理部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重大资产(产权)决策。决定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从事高风险理财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制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重大资本运营决策。制订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重大融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和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管理运营方案。

(五)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决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决定500万元及以上技措技改项目等。

(六)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

(七)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在公司账户之间调转大额度资金的行为;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建设项目投资、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对外捐赠等活动中支付大额度资金的经济行为。

1.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的,资金使用环节不再重复决策。

2.国家相关制度、文件对财政资金使用用途或拨付单位有明确规定,按照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3.在公司账户之间调转大额度资金,单项额度XX亿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调动。

4.年度预算内单项XX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外XX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使用。

5.大额度资金运作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八)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应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决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公司的实现形式,如制定选人用人标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核奖惩制度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使用、任免等。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后备干部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的实现形式,如制定标准、选拔程序、考核奖惩制度等。

(五)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六)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和要求、推进落实公司董事会重要决策的方案、计划、措施等。

(七)公司党的建设、统一战线、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党群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党群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等。

(九)公司纪委、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提请公司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相关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对措施。

(十二)党委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其它需要党委决策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部决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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