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为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工会工作,依据工会法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是机关干部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工会围绕机关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工会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会员为完成机关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为广大会员扎扎实实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协助和督促机关行政搞好集体福利事业;密切工会同群众的联系,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机关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实行委员替补、增补制。工会设(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会会员
第四条 每位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中都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机关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微信群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 每位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中都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会籍的处理,主要包括: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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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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