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要做好记录。
2、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复杂纠纷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制作纠纷调解案卷,简易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格式统一登记。
4、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各类工作台帐,统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员管理。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元旦、春节及其他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是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大排查力度,严防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发生。
2、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单位实际,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包括可能反复的纠纷、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3、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能当场调解完毕的简单矛盾纠纷,应当场调解,并做好工作记录;
(2)一般纠纷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
(3)重大、疑难或易激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司法所共同进行调处,或由司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三调联动”机制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4)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三、信息报送制度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月统计报表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情况,每月20日前报司法所;司法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司法局。
2、“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时将矛盾纠纷情况逐级上报到司法局,没有纠纷应当“零”报告。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发现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
3、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各类突发性事件,情况紧急可能引发转刑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立即做好防激化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报告。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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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人民调解委员会8项制度(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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