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党课: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

2022-12-28 00:03:5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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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十一个坚持”作为开门钥匙,包含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中所隐含的思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一个坚持,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领头羊”,作为法治的“魂”,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包含了三重逻辑。历史逻辑下,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放在法治思想的长河中探究,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任务、党的地位变化,“党的领导”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是同频的,法治发展的关键节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理逻辑下,从法学的本质以及法和党内法规、党的政策的关系去考虑,党的主张通过法律体现并运用“法”治国理政,法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法、党规、党的政策三者的联系及党规和党的政策“法治化”转化的实践,都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实践逻辑下,在实践过程中考量其实效价值,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保障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保障。

一、历史逻辑: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产物,它继承和总结了党百年来领导人民的丰富经验和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命题上,结论绝不是一拍脑袋就形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和更新迭代的过程,因此才会在新时代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党的领导”在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党领导一切”命题的思想原点,来自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政党属性和特质的认定。《共产党宣言》提出的“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回答了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有权威的问题。在党发展的过程中,“党的领导”重要性也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任务、党的地位变化而逐步提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指出:“这个革命不能由任何别的阶级和任何别的政党充当领导者,只能和必须由无产阶级和中国共产党充当领导者。”这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区别。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就确定了“充当领导者”的地位,但是由于当时的主要任务是革命,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和支援革命,壮大革命力量,巩固群众基础,因此党的领导定位主要是针对一切的群众斗争、一切组织等的领导,党领导的重要性提升体现在从政治上的领导转变成对军政民的领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对统一战线政权的领导。邓小平谈道:“过去的革命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关键在于党的领导,现在的建设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关键也在于党的领导。”此时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相较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领导抓手由军区政委、支部,转变为政权机关。这是对党政关系的探索,提升了党领导的“实际权力”。也是在这个阶段,确定了党领导的方式是集中制,在“五四宪法”中党的领导得到体现,党领导的重要性直接体现在集中制原则下对路线方针的制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的十二大第一次在D章中把党的领导明确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提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核心”的目标,并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写入D章。在这个时期,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体现为对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核心事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定位明确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修改宪法时首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上升为“本质”特征,并在党带领人民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得到实证。

(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演变过程

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更是中国法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特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问题既是政党和国家机关的问题,也是政治和法治的问题。这个问题并非中国或者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性议题。西方的多党执政制度,将政党的意志通过本党在政府或者议会的党员进行主张,使政党和法治的实质问题隐藏在制度的外表之下。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又作为执政党,西方媒体借此设置出“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法治建设是自相矛盾的”“党大还是法大”的文字和逻辑陷阱。习近平总结历史经验,针对党和法的问题做出三大论述,即“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使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得到了全面深化。系统性地阐述清楚党和法的关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

法治的发展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间,中国共产党组织快速发展壮大,中国的法治建设处于上升期。“五四宪法”颁布后,毛泽东明确提出:“任何团体都应当有一个章程,对于国家来讲更需要一个章程,而宪法就是我国的总章程,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带头示范。”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提出遵守宪法的要求,明确了宪法的地位。随后,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着“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的考验,十一届三中全会时,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会议之后法治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法律界的重要文件——64号文件1的公开发布,我国进入到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文件中提出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即“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这一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建国后第一次明确阐述了正确处理党法关系、党政关系的系列原则,迎来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谈道:“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这段话有力地回击了西方人士对于中国党法问题的诟病。纵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在行动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正确处理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从确立宪法地位、“法制”转向“法治”到明确党法关系和党政关系的原则,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结历史经验,我们可以从政治组织与行为规则的逻辑、从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逻辑、从立法司法守法的逻辑上阐述“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事实上,“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首先,从政治组织与行为规则的逻辑来看,党是一个组织——“党组织”,而法是一个准则——“行为规则”,两者在性质上并不存在可对比大小的地方。其次,从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逻辑来看,“党是领导一切的”是针对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提出的,具体到党组织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后,从立法司法守法的逻辑来看,实践中并不存在“党与法”的冲突问题,其本质上是“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权力只有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更是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法理逻辑:法的性质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

(一)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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