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逐条解读讲稿
在开始之前,我们看下机关条例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第五章党员 队伍建设,第六章党内 民主和监督,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第八章领导和保障,第九章附则。
看起来好像没什么是吧,似乎近年来贯之以“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党内法规大概其都是这样的结构。好吧,那就对比一下:(本图可自行放大)看看,没有对比印象就不会太深刻。与之对比的,我选取了国企、农村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三个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修订前的机关条例。表中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已经用 同 样的颜色标示出来,由此我们能得出以下3个基本结论
1.始终没有变化的有:第一章永远是总则;第二章永远是组织设置; 第三章说的永远是职责,具体表述上有的是基本职责,有的是主要职责,有的是职责任务;永远有一章专门来说党员队伍建设,另一种表述是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倒数第二章永远谈的都是组织领导,十九大之后将“保障”在此提出;最后一章永远都是附则。
2.十八大之前和十九大之后最明显的区别是将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另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十九大之后,将主责主业、中心工作作为一个或几个章节专门阐述。比如国企条例中的“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比如农村条例中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如果说前三章都是照例要有的结构,那么第四章或第四章及接下来的几章应该就是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了。我们回过头来再看我们今天要解读的条例,将“党的政治建设”放到了这个位置,凸显其政治属性。
3.对比201 0年和2019年两个版本的机关条例,除了思想政治工作到党的政治建设的这一变化,其余部分的名称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顺序发生了改变。好,接下来,咱们开始正式解读。(条例原文为黑色字体,解读部分为 蓝色字体)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 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 和有关党内 法规,制定本条例。
解读:总则部分一共四条。第一条说的是目的依据,第二条说的是职能定位,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第四条说的是工作原则。咱们从第一条开始解读。
第一条分为两个层次,已用红色竖线隔开。红线之后是制定《条例》的依据;红线之前的六个逗号,相应地就是制定《条例》的目的。①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句话绝对不是“习惯性”地“使用”的,其背后有一整套理论支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一部分开篇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及其党组织,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必修课”。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所以“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 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所争议地, 就是我们一切工作的首要目的。
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我们知道,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咱们先列出来看。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原文进行温习 之后,我们至少能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两者都是新时代的新要求、新路线,突 一个“新”字,有着满满的十九大的“特色”;二是,两者是包含关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组织建设”落地的具体化、体系化;三是,仅就“总要求”和“路线”的字面意思来看,“总要求”更侧重于“要干什么”,“路线”更侧重于“要这么干”,路线是对要求的落实。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那就是——本《条例》一定会涉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方方面面,但是更加聚焦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上。我们在后续的解读中,尤其是组织设置、党的政治建设等内 容,都无不体现着这一点。
③坚持和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报》中说的很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 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很深刻地了解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这句话要被写在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 呢?同期发布的国企条例中可没有在这一部分直接写出来。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也好理解,就是因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201 8年2月,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和民主协商会上就曾指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只这一句话,疑问也就没有了。
④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的第一点意见,就是“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 央和国 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直截了当地提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必须从中央和国家机关严起、从机关党建抓起。”结合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把“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作为目的之一,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传承,也是贯彻总书记这次讲话的精神。
⑤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同样是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中的第四点说的就是“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指出“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紧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⑥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至少到现在为止,公开的信息中还很难找到“机关治理”方面的内 容。所以,“机关治理”这四个字应该是一个新提法。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段第一句话就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 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我们整合了一下方方面面相关的信息,大致总结出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机关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二是机关治理是机关主要工作任务的概述。我们接着说依据。这就比较简单了,一个是党章,一个是有关党内法规。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以党章为制定《条例》 的依据是必然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党内 法规”究竟代表了什么。通常来说,我们看到更多的类似表述是“法律法规”,为什么此处没有提“法律”而仅仅是“法规”呢?我们查了一些相关规定,可以这样解释: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此处仅仅说“党内法规”,指的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也就是相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这样,依据的范围也就精准了。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解读:本条内容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定位进行了说明,包括领导关系、工作定位。①领导关系。机关基层党组织接受谁的领导呢?文中给出了三个“角色”,一是上级党委;二是上级机关工委,三是本单位党组(党委)。请注意,三个“角色”之间,前两个用了“或者”,后面之前用了“和”。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机关基层党组即可,千万不能凭感觉说出机关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或“政治核心作用”等等的错误说法。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解读: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整体上来看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必须高举中 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始,到做到“两个维护”结束。我们对比一下同期印发的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难发现,这一部分文字是一模一样的;对比早一年印发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一部分文字是几乎一样的。所以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对“三个表率”的描述为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这是“三个表率”第一次写入党内法规,其说法也由此固定下来。这次的《条例》,也顺延使用了完全一样的表述。
⑨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我们在查阅各类相关资料时,发现了两个规律:一是“三个表率”之后必然有“模范机关”的说法,两者如屠龙刀和倚天剑一样须臾不可分割,详细点儿说,“在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这一段话是一个整体,要说就一起说,顺序不能错,一个字也不能错;第二个规律,“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已经成为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落脚点或者是实践载体,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解读:
第五、六、七条说的都是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我们统筹来看。
1.在党员人数方面。100人以上设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3人以上设党支部、7人以上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
在根据党员人数进行上述划分时,有两个特例:
①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②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从上面两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特例发生的第一个条件是“不足”,这对于党员人数上不封顶的基层党委来说没什么,但对于党员人数两头都有限定边界的党总支来说,只有在“党员不足50人”时才有成为特例的可能性,如果“党员人数超过100”还想成立党总支而不成立支委,这是绝对不行的;特例发生的第二个条件是“因工作需要”,这五个字就给基层执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比如有的单位为了党组织架构的每一个层面都能和行政架构吻合,所以在党员人数不足时仍然要打破常规成立,比如有的单位仅仅是担任书记的领导资格老、影响大,为了平衡其心理而把二十几人的单位设置为党委,等等,这些情况尤其容易发生在机关;第三个条件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特例情况下的党组织设置是要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而不能自已单位开个会就定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批准”而不是“同意”。“批准”是什么意思?往前追溯的话,过去大臣呈给皇帝的折子,皇帝是要朱笔御批的,怎么批?除了带有批注的那类之外,最常见的就是两种,一曰“准了”,二曰“不准”。朱批之后,再由司礼监掌印大太监盖上玉玺发给内阁……好吧,扯远了,简单说,“批准”=“批示”+“准了”。承载这一过程的是什么?肯定不是太监哈,是折子啊,穿越回现代的话,就是文件嘛!所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是要有相关的文件存档的。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字,两种特例情况最后一句的描述,说的都是“也可以设立……”。一个“也”字,增加了勉为其难的语气,如同我们平时聊到某一件事可能会这么说“这件事要这么做才对,但如果真出现什么情况时,也可以不这么做”——您听出来了吧,“也”字表明了两个态度:一是不能把特例当常态;二是最好别按特例这么做,但在某种条件下这么做也没问题。
2.在产生机制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支部委员会,本条内容中没有具体说明产生方式。
这几句话如果换个角度描述,可以是这样——
党的基层委员会2种选举产生的方式:①党员大会、②党员代表大会。至于选择哪一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种选举产生的方式:党员大会。此处没有特殊情况的描述,也就是说,召开的必须是党员大会,不能因党员分散回不来等原因以党代会代替。说到这儿,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到会党员人数就是达不到标准怎么办?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提前或延期选举;二是视频在线。无论哪一种,都需要你的上级党组织同意,最好能有书面同意的意见留存,否则考核时因个人理解不同而算你违规你说冤不冤。
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虽然文中没有提,但咱们多说一句补齐吧——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3.在每届任期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这些数字放在一起之后,对比很明显,也很容易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字——“一般”。以上对每届任期的描述都是“一般为”多少年。有了“一般”这两个字,就增加了执行的弹性。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情况下,肯定都要严格执行5年、3年、3年的任期。但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呢?《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说的很明白,“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另外,第五条中第二段,特别说明了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什么意思呢?查阅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及几个省出台的代表任期制管实施法。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解释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啥意思咧?也就是说,每一次召开党代会前,代表都要重新选举产生。
以上三条内容,同时对比了一下国有企业和农村两个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内容,发现对于机关基层组织来说,这些划分相对清晰,针对复杂情况的细化分解基本上没有。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 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和担任书记、 副书记的条件。咱们逐句来看——①“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里所说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包括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任期届满后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都很好理解。但是,如果你咬文嚼字的话,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说到要选举产生的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及后面虽然没说但其实也是那个意思“主要负责人 指的是党政正职一把手,“其他负责人”指的是副职。所以到底应该由谁担任呢?只要是党员身份的负责人(班子成员)就行,正职还是副职都可以。
④“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纠结的地方,是“较多”到底是多多少?多少算多?要啥自行车? ……本条中没有明确一个具体数字的标准,其实也是给基层执行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设专职副书记,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来定。
⑤“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前面我们解释过“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身份的正职领导担任。看起来很简单吧,但其实里面还有两个概念要进一步说清:第一个概念是“原则上”,有这三个字在,就说明多数情况要这样,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这样,弹性空间出现了。第二个概念是“党支部书记”,没错儿,你的确没看错,就是“党支部书记”,这里的党支部书记是没有加前缀的。如之前提到的“不设党的基层委员 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这里并没有特指是“不设党委及党总支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说,此处的“党支部”,既可以是整个机关的党组织就是个党支部,也可以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支部。
⑥“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机关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 记,一般来说都是兼职,职务变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当 然,这里说的职务变动,指的是“书记、副书记”,而不是其他的行政职务。后半句说的是征得同意,而不是批准,那么,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正式行文报批的,也可以在相关会议上作为一项议程口头请示同意的,都没毛病。但是,最好都留有记录、有据可查。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解 读:关于机关纪委的设置问题,也是我们常常遇到和讨论的。有了本条规定,也就有据可查了。是上级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委受谁指导?一个,就是派驻纪检组。不仅要接受业务指导,还有监督检查。这句话,同时也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一部分职责,就是对机关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职责
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基本职责”而不是“职责”或“主要职责”。有了基本两个字,说明这些职责是最起码要做到的。只有先做到了这些,才能再提出更高要求的职责。第三章一共有两条,分别说明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和机关纪委的职责。咱们首先说明一下——第十条所列基本职责的主体,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简单说就是机关党委和不设党委的党总支、党支部,啥意思呢?说白了,指的就是机关最高一级党组织,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有的设的是党委,有的是党总支,有的是党支部。总之,是最高一级,如果您所在单位的机关党组织设的是党委,该机关党委下属的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是不包含在内的。当 然,这里面也有一个小漏洞,如果您所在单位的机关党组织设的是党总支,该机关党总支下属的机关党支部是不是包含在内?对于这种情况,文中并没有说清。但是联系上下文的意思,应该是不包含的。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职责的主体,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单说就是机关纪委。机关党总支、党支部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是不包含在内的。今天我们先学第十条。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解读:作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项,和其它八项相比,包含的内容更多。首先,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很好理解了,机关“三个表率”的第一个,就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接着,是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第二项内容说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具体说明了都要学什么。其中,深入学习的内容有一个,学习的内容有四个方面。深入学习的是“党的创新理论”,说白了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安排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时,完全可以将党的创新理论贯穿始终,将其它各方面学习内容分布安排,确保全覆盖。第三项内容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都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和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具体“动作”,文中已用蓝线隔开,分别强调了组织生活、党员义务权利、遵守法律法规。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读:第四和第五项内容意思相对简单,容易理解,分别明确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
咱们重点说一下第六项内容。在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对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都有专门独立的部分进行部署安排。其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情况党内通报制度、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等等。这句话三个短句的第一个动词,分别是“做好”、“推进”、“培育和践行”,层层递进,最终把这些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通起来。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的干部人事、选人用人工作。一共两句话,中间用分号隔开。前面一句,说的是对机关相关组织的干部的管理,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协助”,是协助党组(党委)进行管理,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的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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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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