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

2022-08-17 17:00:32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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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政法各单位:

根据《省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横峰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2年

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

为规范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 法工作条例》和《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 进行监督的规定》等党内规章,结合县委政法委案件协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主要是统一执法思想, 明确办案原则和方向,推动有关政法单位和地方在办理重大 敏感案件中全面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 同步”工作,统筹网上线下工作,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舆论 风险和涉稳风险,确保案件依法平稳落地,实现办案政治效 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一般不对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等提出具体意 见。有关政法单位对案件定性、实体处理存在争议,可能影 响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督促其按照 有关规定对口请示上级政法单位。

第二章 协调范围

第三条 县委政法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案件进

行协调:

(一)上级交办县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

(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对党和政府形象、执法司法

公信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省政法单位之间,或省政法单位与省直有关单位、 设区市委政法委之间,对落实重大敏感案件“三同步”工作 存在重大分歧,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并提请协调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县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

第四条 提请协调的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县委政法委 可以不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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