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
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和附件区分不清。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
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
怎样做才准确规范?
关于附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是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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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写作基础篇—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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