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范围包括纳入省供销社机关经费预算管理的业务类财政专项资金和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由党组集体决策、理事会落实、监事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财务部门、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具体预算绩效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的组织、督导、审核,牵头建立重点评价机制等;有关处室负责绩效目标编报、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建立部门绩效评价机制。
(二)组织指导各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负责下达绩效考核指标,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四)负责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财政预算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五)负责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社会公开省社机关预算绩效信息。
第七条 有关处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业务类专项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绩效评价、问题整改。
(二)负责组织省本级发展类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包括组织研究制定省本级使用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库,审核绩效目标,督导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督导问题整改。
(三)省社资本投资公司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编报,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问题整改。
第三章 业务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价机制
第八条 业务类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分值30分,其中:
1.数量指标:指业务类项目产出的数量或次数,分值8分。
2.质量指标:指业务类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或合格率,分值8分。
3.时效指标:指业务类项目按计划完工率,分值8分。
4.满意度:指对业务类专项实施工作的满意情况,分值6分。
第九条 评价机制
1.报送绩效目标:有关处室提报业务类专项,应同时按照要求,编制业务类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报送财务处。
2.下达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经费预算情况,财务处及时下达业务类预算绩效指标。
3.组织实施:有关处室根据编制的业务类专项计划和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实施业务类项目。
4.绩效评价:业务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部门应立即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务处。
5.汇总绩效评价结果: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审核后,汇总编制业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价机制
第十条 发展类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共七项指标,每项指标值为10分,共70分。其中:
1.建立项目库;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开展事前评估管理;
4.编制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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