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2-03-18 20:32:0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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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推动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服务中心工作,根据《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供销监字〔2021〕14号),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系统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供销社党组领导和全国总社监事会指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省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由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省直有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监事、农民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应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候选人简历等;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实行监事会主任负责制。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监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监事会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监事会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省供销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按照“提建议、强监督、促落实”的职责定位,监督理事会对省供销社章程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三)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四)指导系统工作。对成员社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指导省供销社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完善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定期不定期调查、了解企业有关情况,向省供销社党组、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推进组织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级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七)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职能、规范行为、形成合力,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使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八)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打造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会监督的干部队伍。强化作风建设,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全面提升。

第六条 省供销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省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省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省委、省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三)部门监事及专家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四)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级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省供销社监事列席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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