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再认识

2022-03-07 00:58:0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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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再认识

什么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针对社有资产管理的再认识,我们开展全面的研讨活动。下面,我从4个方面汇报对社有资产管理的再认识:一是社有资产是什么;二是社有资产管什么;三是社有资产谁来管;四是社有资产怎么管。

一、社有资产是什么

研究社有资产管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社有资产。之所以谈社有资产是什么,是因为很多人对社有资产的认识和理解有失偏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社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当作是社有资产;二是把社有资产全部指向了具体实物。那么究竟什么是社有资产,笼统的说,社有资产就是指供销社所有的各类经济资源。用会计术语来说,社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供销社“组织成分多元”,主要有三种成分:一是基层供销社;二是县以上供销社机关;三是县以上社有企业。不同成分,其社有资产是不同的,基层供销社所有资产都是社有资产,县以上供销社机关资产,大部分是社有资产,有一少部分是国有资产,这两个成分社有资产可以指向具体实物。对社有企业而言,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按照出资比例所持有的公司净资产,是一种价值形态,而不是具体的实物资产更不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包括出资人出资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物权法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很多人有一个误区,把社有企业的全部财产当作是理事会财产,归理事会所有。这种认识违背了物权法和公司法。

要搞清什么是社有资产,还要搞清社有资产的性质。之所以提出这个命题,是因为政府部门主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与我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社有资产是集体的,而财政、审计等部门认为部分资产是国有的。我们的依据是:我国宪法规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95年中央5号文件提出“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40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这两个文件明确的将社有资产定性为集体,但2015年中央11号文件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与前面两个文件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 11号文件使用了社属资产字样,没有定性,前两文件使用了本级社集体财产字样,有明确的定性。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变化,是因为财政等部门认为供销社资产有部分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中央11号文件在“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中有“资产构成多样”的文字表述。社属资产大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也有国有性质的资产。我们理解具有国有性质的资产是指县以上供销社机关自从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后所形成的资产。我们所说集体性质的资产,从供销社成分来说,县以上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前所形成的供销合作社存量资产,社有企业净资产中供销合作社所有的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是集体性质的资产。正是有了社有资产的集体性,才有中央11号文件“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的规定。

二、社有资产管什么

供销社组织成分多元,不同成分的社有资产管理也有所不同。

(一)社有企业(县以上企业)社有资产管理事项。

社有企业社有资产管理内容,首先要理清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社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社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由最初的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到后来的产权制度改革,全省社有企业选择了两条路径,一条是部分社有企业完全民营化,另一条是股份合作制,由供销社全资改革为供销社与职工共同持股,供销社或控股或参股,形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雏形,这些企业依据公司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受公司法保护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这些公司制企业,除个别注册为股份公司以外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供销社和这些公司的关系,简单说供销社是这些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拥有公司的部分股权和权益,与所投资的公司是两个法律主体,两个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两个利益主体。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依据公司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要遵守公司法,其股东(出资人)也应遵守公司法。中央11号文件中指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供销合作社作为公司的股东,不管是控股股东,还是参股股东,理应遵守公司法,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的职权就是公司各位股东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就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社有企业管理的事项,其中属于社有资产管理及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社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会对供销合作社原持有公司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可能由控股股东变为参股股东,既可能影响供销社的话语权、控制权,又可能影响供销社所拥有的权益,因此公司发生增减注册资本事项,应报请并听取供销社理事会的意见。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直接或间接对理事会的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因此应报请并听取供销社理事会的意见。

3.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这些方案如何制定直接影响供销社的利益。对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包括公司年度费用支出项目和标准,审查其合理性,避免恶意的不合理支出,减少税后盈利,相应减少股东红利。

4.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其成败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

5.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除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以外,我们认为其他人员的报酬也应纳入供销社管理,但这类事项管理可以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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