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2022-02-10 22:03:2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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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根据中发〔2015〕XX号、X发〔2015〕XX号、X供字〔2015〕XX号、供销财字〔2017〕XX号等文件精神,近日,市供销社研究制定了《XX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意见》包括总则、建设主体、建设标准、经营管理、资产管理、附则六部分,着重规范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全市为农服务中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突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服务与效益并重,明晰产权、明确股权,建立良好的公司化经营机制,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阵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平台,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载体。

第二条 为农服务中心以供销社为投资运营主体,坚持“农民外出打工、供销社为农民打工”,以土地托管为基本服务形式,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规模化、系列化服务。

第三条 为农服务中心坚持经营性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既要构建科学的盈利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又要体现公益性特点,把供销社为农服务宗旨落到实处,成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建设主体

第四条 县(市、区)供销社负责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整体规划、布点、组织推荐,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督导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参与建设运营为农服务中心的农业服务公司、基层供销社,供销社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含34%)。供销社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建设运营为农服务中心,对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条 供销社有控制力的农资公司、农业服务公司、基层社等申请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以自己建设运营,也可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通过参股、扩股建设运营,或共同成立新的经济实体建设运营,合作方的投资视同项目申报时自筹资金。为调动其他经济主体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性,合作方可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财政资金在为农服务中心运营中产生的收益。

第七条鼓励开放办社,积极发挥农业服务公司、商超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等项目资金引导优势,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通过产权、业务、项目、经营和服务合作等多条途径,吸纳更多涉农经营服务主体加入供销社,投资参与供销社项目建设,形成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八条 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法人制,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有关意见,不得违规行政干预有关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三章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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