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 年修订).........................11
第一章总则......................................11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12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13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16
第五章审计程序.....................................18
第六章法律责任.....................................19
第七章附则......................................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修订)................22
第一章总则.........................................23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24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26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30
第五章审计程序.....................................32
第六章法律责任.....................................36
第七章附则.......................................39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39
第一章总则........................................40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40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42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44
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45
第六章责任追究.....................................47
第七章附则........................................48
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48
第一章总则.......................................48
第二章一般准则.....................................49
第三章作业准则.....................................49
第四章报告准则.....................................51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51
第六章附则.......................................52
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52
第一章总则.......................................52
第二章一般原则.....................................53
第三章诚信正直.....................................53
第四章客观性.......................................54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55
第六章保密.......................................55
第七章附则.......................................56
第 21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56
第一章总则.......................................56
第二章一般原则.....................................57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57
第四章项目审计方案................................58
第五章附则.......................................59
第 2102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59
第一章总则.......................................60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60
第三章附则.......................................61
第 2103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61
第一章总则.......................................61
第二章一般原则.....................................62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63
第四章附则.......................................64
第 21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64
第一章总则.......................................65
第二章一般原则.....................................65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66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67
第五章附则.......................................67
第 21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67
第一章总则.......................................67
第二章一般原则.....................................68
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68
第四章附则.......................................69
第 2106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69
第一章总则.......................................69
第二章一般原则.....................................70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70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72
第五章附则.......................................72
第 2107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72
第一章总则.......................................73
第二章一般原则.....................................73
第三章后续审计程序................................74
第四章附则.......................................74
第 2108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74
第一章总则.......................................75
第二章一般原则.....................................75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76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78
第五章附则.......................................80
第 2109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80
第一章总则.......................................80
第二章一般原则.....................................80
第三章分析程序的执行..............................82
第四章对分析程序结果的利用.......................83
第五章附则.......................................84
第 22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84
第一章总则.......................................84
第二章一般原则.....................................85
第三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86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88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88
第六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89
第七章附则.......................................90
第 2202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90
第一章总则.......................................90
第二章一般原则.....................................91
第三章绩效审计的内容..............................91
第四章绩效审计的方法..............................92
第五章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94
第六章绩效审计报告................................94
第七章附则.......................................95
第 2203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95
第一章总则.......................................95
第二章一般原则.....................................96
第三章信息系统审计计划...........................97
第四章信息技术风险评估...........................98
第五章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99
第六章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102
第七章附则......................................103
第 22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104
第一章总则......................................104
第二章一般原则...................................104
第三章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106
第四章舞弊的检查.................................107
第五章舞弊的报告.................................108
第六章附则......................................108
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109
第一章总则......................................109
第二章一般原则...................................109
第三章审计内容...................................110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111
第五章审计评价...................................112
第六章审计报告...................................113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115
第八章附则......................................116
第 23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116
第一章总则......................................116
第二章一般原则...................................116
第三章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118
第四章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120
第五章附则......................................121
第 2302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 121
第一章总则......................................122
第二章一般原则...................................122
第三章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123
第四章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124
第五章附则......................................125
第 2303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125
第一章总则......................................125
第二章一般原则...................................126
第三章协调的方法和内容..........................126
第四章附则......................................127
第 23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127
第一章总则......................................127
第二章一般原则...................................128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129
第四章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130
第五章附则......................................130
第 23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130
第一章总则......................................131
第二章一般原则...................................131
第三章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132
第四章附则......................................135
第 2306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135
第一章总则......................................135
第二章一般原则...................................136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136
第四章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137
第五章附则........................................138
第 2307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138
第一章总则......................................139
第二章一般原则...................................139
第三章评价准备...................................139
第四章评价实施...................................140
第五章评价报告...................................141
第六章附则......................................142
第 2308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142
第一章总则......................................142
第二章一般原则...................................143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143
第四章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145
第五章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146
第六章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148
第七章附则......................................149
第 2309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149
第一章总 则.......................................149
第二章一般原则....................................149
第三章选择中介机构...............................150
第四章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151
第五章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152
第六章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153
第七章附 则.......................................154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154
第一章总则.......................................154
第二章投资立项审计...............................156
第三章设计(勘察)管理审计......................158
第四章招投标审计..................................162
第五章 合同管理审计................................166
第六章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170
第七章 工程管理审计................................173
第八章工程造价审计...............................175
第九章 竣工验收审计................................179
第十章财务管理审计...............................181
第十一章后评价审计...............................184
第十二章附 则.....................................185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2 号――物资采购审计......................185
第一章总则........................................186
第二章物资采购前期审计...........................187
第三章物资采购过程审计...........................193
第四章物资采购后续审计...........................207
第五章附则........................................209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审计报告........................209
第一章 总则.........................................209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212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214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217
第五章 审计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法..................221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发送和保存................224
第七章 附则.........................................226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226
第一章总则......................................227
第二章内部控制审计...............................228
第一节一般原则..............................228
第二节控制自我评估的应用..................230
第三节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32
第四节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42
第五节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52
第六节房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67
第七节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75
第八节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284
第三章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291
第一节一般原则..............................291
第二节预算执行审计.........................292
第三节决算审计..............................297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审计..........................303
第一节一般原则..............................303
第二节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304
第三节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306
第四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310
第五节施工阶段的审计.......................314
第六节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318
第五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322
第一节一般原则..............................322
第二节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323
第三节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328
第四节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333
第五节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336
第六章附则........................................338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5 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338
第一章 总则.........................................338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342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344
第四章 审计内容....................................352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358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363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367
第八章 附则.........................................368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368
2011-05-08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 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 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 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 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 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 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 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 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 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 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
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 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 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8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2011-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1 号
公布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
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 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 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1 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 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 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 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 比例在 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
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 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 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 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 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 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 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 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 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 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 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
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 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 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 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
(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
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 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 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 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 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 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 5 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 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 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 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 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 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 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 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 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 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
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 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
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
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 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 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8-01-22
第 11 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审 计 长胡泽君
2018 年 1 月 12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
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 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
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 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 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审计
署于 2003 年 3 月 4 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 年审计署第 4 号令)同时废止。
2013-08-26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
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
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
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
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 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 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6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 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
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组织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风险状
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
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 和建议。
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
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 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 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6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 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
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 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2013-08-27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
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十条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7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
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 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 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七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 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 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 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7
第一条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 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7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 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
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 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 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 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 质量 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 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 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 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
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 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
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 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 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7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的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
要在审计过程中执行分析程序。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二)发现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 严重程度;
(四)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信息和货币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和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和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
以免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 定对分析程序结果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漏洞。
第十条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 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 分析差异;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 差异;
(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 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 分析。
第十一条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一)比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结构分析;
(四)趋势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差异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 论。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8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 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
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 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
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 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 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包含有重大缺陷认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的同时,也应当报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
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 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 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 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
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 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 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 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 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
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 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 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 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 通 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 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 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 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 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
本准则。
第四条信息系统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信息系统审 计工作,对组织是否实现信息技术管理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基于评价意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组织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有效地履行职责。
组织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一)保证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充分反映组织的战略目标;
(二)提高组织所依赖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效果与效率,合理保证信息 系统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组织中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以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控;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审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必要时,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七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
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
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与其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发现,并考虑依据审计结果调整其他相关审计的范围、时间及性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方法进行信息系统审计,风险评估应当贯穿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全过程。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
第十条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时,除遵循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及相关的组织战略目标;
(二)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
(三)信息系统框架和信息系统的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计划;
(四)信息系统及其支持的业务流程的变更情况;
(五)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
(六)以前年度信息系统内、外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及后续 审计情况;
(七)其他影响信息系统审计的因素。
第十一条 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还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目标及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时,应当识别组织所面临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外部风险,并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分析和评价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为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风险是指组织在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信息技术风险,包括组织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一般性控制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及业务流程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和评估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时,需要关注下列内容:
(一)业务关注度,即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与组织整体发展 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以及信息技术(包括硬件及软件环境)对业务和用户需求的支持度;
(二)信息资产的重要性;
(三)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
(四)对信息技术部门人员的依赖程度;
(五)对外部信息技术服务的依赖程度;
(六)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信息技术变更;
(八)法律规范环境;
(九)其他。
第十五条业务流程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受行业背景、业务流程的复杂程度、上述组织层面及一般性控制层面的控制有效性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了解业务流程,并关注下列信息技术风险:
(一)数据输入;
(二)数据处理;
(三)数据输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合理确定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及范围,并对组织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审计主要是对组织层面信息技术控制、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各个层面均包括人工控制、自动控制和人工、自动相结合的控制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控制形式采取恰当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组织层面信息技术控制,是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信息技术治理职能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控制要素中与信息
技术相关的内容:
(一)控制环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规划对业务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信息技术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信息技术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关系、信息技术治理相关职权与责任的分配、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对用户的 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风险评 估的总体架构中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框架、流程和执行情况, 信息资产的分类以及信息资产所有者的职责等方面。
(三)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系统架构及其对财务、业务流程的支持度、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信息沟通模式、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安全制度的传达与沟通等方面。
(四)内部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监控管 理报告系统、监控反馈、跟踪处理程序以及组织对信息技术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机制等方面。
第二十条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是指与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及其相关人员有关的信息技术政策和措施, 以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的运行,支持应用控制的有效性。对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的审计应当考虑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安全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物理访问及针对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和逻辑访问管理机制,系统设置的职责
分离控制等。
(二)系统变更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应用系统及相关系统基础架构的变更、参数设置变更的授权与审批,变更测试,变更移植到生产环境的流程控制等。
(三)系统开发和采购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应用系统及相关系统基础架构的开发和采购的授权审批,系统开发的方法论,开发环境、测试环境、生产环境严格分离情况,系统的测试、审核、移植到生产环境等环节。
(四)系统运行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 息技术资产管理、系统容量管理、系统物理环境控制、系统 和数据备份及恢复管理、问题管理和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业务流程层面应用控制是指在业务流程层面为了合理保证应用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完成业务数据的生成、记录、处理、报告等功能而设计、执行的信息技术控制。对业务流程层面应用控制的审计应当考虑下列与数据输入、数据处理以及数据输出环节相关的控制活动:
(一)授权与批准;
(二)系统配置控制;
(三)异常情况报告和差错报告;
(四)接口/转换控制;
(五)一致性核对;
(六)职责分离;
(七)系统访问权限;
(八)系统计算;
(九)其他。
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审计除上述常规的审计内容外, 内部审计人员还可以根据组织当前面临的特殊风险或者需求,设计专项审计以满足审计战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领域:
(一)信息系统开发实施项目的专项审计;
(二)信息系统安全专项审计;
(三)信息技术投资专项审计;
(四)业务连续性计划的专项审计;
(五)外包条件下的专项审计;
(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合规性专项审计;
(七)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时,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下列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评估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一)询问相关控制人员;
(二)观察特定控制的运用;
(三)审阅文件和报告及计算机文档或者日志;
(四)根据信息系统的特性进行穿行测试,追踪交易在
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
(五)验证系统控制和计算逻辑;
(六)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系统查询;
(七)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和技术;
(八)利用其他专业机构的审计结果或者组织对信息技术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估结果;
(九)其他。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和技术进行数据的验证、关键系统控制/计算的逻辑验证、审计样本选取等;内部审计人员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可靠的信息安全侦测工具进行渗透性测试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对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时,应当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完成审计目标,并应当充分考虑系统自动控制的控制效果的一致性及可靠性的特点,在选取审计样本时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样本量。在系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审计频率。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重新评估审计风险,并根据剩余风险设计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2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2013-08-28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 计活动中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 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 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 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 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 程序,以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由于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 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 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 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 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 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
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 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02-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团体或企业(含金 融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 责、义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组织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也应当遵 守本准则。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
下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 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 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其他重大经济责任事项的审定。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组织或者原任职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推动组织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组织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六)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 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做述职。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 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 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所在组织的实际情况, 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二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 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运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 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和设定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
(四)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五)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七)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 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 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组织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和相关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并向委托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推进组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时,可以建议由组织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其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要领导, 提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8-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
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 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 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 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302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2013-08-29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
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 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
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
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303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2013-08-29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9-02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
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 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 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9-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人际关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联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中,需要与下列机构和人员建立人际关系:
(一)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三)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四)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其他成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促进彼此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理解和配合,及时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三)保证内部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内部审计 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中应当注意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灵活、妥善地处理人际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人际关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人际关系。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当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快捷传递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沟通类型包括:
(一)人员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的沟 通。
(二)组织沟通,即内部审计机构在特定组织环境下的 沟通,主要包括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组织内各
平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在非平行、非隶属部门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主要沟通方式有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两种。
口头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口头语言进行信息交流。书面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书面语言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人际关系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
(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不同的评价;
(三)各自的价值观、利益观不一致;
(四)职业道德信念的差异。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地化解人际冲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暂时回避,寻找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协调;
(二)说服、劝导;
(三)适当的妥协;
(四)互相协作;
(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寻求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沟通,可以采取的沟通途径主要包括:
(一)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二)咨询组织适当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环境;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之前,利用各种沟通方式征求组织适当管理层对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采取下列沟通途径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二)通过询问、会谈、会议、问卷调查等沟通方式, 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与被审计单位交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以书面方式与被审计单位 进行结果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确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
(一)了解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
(二)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落实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有效利用审计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及协助。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内部审计机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相互协作,相互包容。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09-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 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组织内部审 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组织的价值,促进组织实 现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汇编
链接地址:https://www.bangong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18565.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